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0300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贵政规〔2024〕2号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9日
标  题: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3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3 15:20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2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市辖三区)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移交等工作。桂平市、平南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从本办法印发施行之日起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各类政策性住房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医养康养等服务的场所。

第二章  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标准如下: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占地面积较小或者居住户数较少的多个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规范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建于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方,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满足消防、疏散、救护、无障碍等要求。原则上安排在建筑的一、二层等建筑低层,不能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主要功能用房应安排在通风良好位置,能够满足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室外坡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齐全,具备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网络等条件。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规范、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七条  新出让的住宅类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要求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与首期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第八条  对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第三章  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

1.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

2.自然资源部门在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作为土地供应的要素,依法依规组织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和拟订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时将《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3.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设置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通过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将建设项目方案推送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功能布局等相关要求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后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意见。审查程序按照《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多方案>(总平图)合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贵自然资发〔2019〕107号)开展。

4.原《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中未要求配建养老服务用房或配建比例不足的项目,如建设单位愿意按现行文件规定补齐且无偿移交辖区人民政府的,可通过申请项目总平规划调整补齐养老服务用房,且不计入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在建成后自持的,则需计入容积率,超容部分需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二)设计。

1.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时,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

2.在进行新建住宅项目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本办法要求审查,不满足配建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变更设计内容如涉及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程序处理。变更设计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邀请同级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2.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项目,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表》。

3.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字样。

第四章  移交及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无偿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同时移交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资料。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在移交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报备。

第十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无偿提供,权属归项目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所有。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与辖区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产权移交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承担。各级民政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进行统一管理。

对2018年以来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移交政府管理的住宅小区,已按要求配建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将建设情况报告辖区人民政府。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我市社区和住宅小区服务场所配套落实工作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44号)要求,由辖区人民政府对接做好移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可通过低偿或无偿方式引入第三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管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办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条件,协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规划核验、产权规范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能及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及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专房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后与国家、自治区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文件下载:

贵政规〔2024〕2号.wps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