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6665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3日 |
| 标 题: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贵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贵农局发〔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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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2024年贵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贵港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和粮食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牛结节性皮肤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全市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应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防疫工作,动物免疫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移动、屠宰。非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 中查询。
四、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三)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职责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以及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进行处罚。
(四)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和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招标采购和动物疫苗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全面实行“先打后补”,不得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化兽医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技术培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防开展前组织防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县(市、区)重点组织好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机构、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业主、技术员的免疫技术培训。要通过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疫苗保管,做到科学制定疫苗配送计划,严格疫苗的运输和保管,严格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同时,根据免疫程序和所用疫苗,熟悉疫苗使用说明和操作规范要求,按要求做好免疫注射器械消毒和其他各项消毒工作及个人防护,及时更换针头,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五)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各县(市、区)要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免疫档案,规范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信息,免疫档案记录畜禽个体信息要与畜禽标识相符。对免疫时漏填的信息,要及时补填,确保免疫信息完整准确。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县(市、区)要按照日常监测、随机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春、秋两次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在实施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按照自治区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免疫应激反应死亡情况,确保养殖业主及时获得赔付。
(七)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动物检疫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动物检疫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检疫、出具证明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查处。
(八)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各县(市、区)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养殖户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主动配合动物防治员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同时由于狂犬病免疫难度大,要进一步加强狂犬病免疫技术指导,切实提高免疫效率。可结合实际,采取依托动物诊疗机构、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或组织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等方式,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实现免疫服务范围全覆盖。
(九)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要强化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机制。特别要加强人员防护,杜绝人感染布鲁氏菌病的事件发生。
(十)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免疫信息报告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加强防疫信息的审核,确保报送及时性、准确性、一致性。
疫苗采购情况包括市级、县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周报有关情况,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周四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月报有关情况,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每日12时前将紧急免疫情况报告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每日16时前将紧急免疫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抄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监督管理
(一)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八、经费支持
2024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已切块下达,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尽快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动物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2024年贵港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2024年贵港市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2024年贵港市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2024年贵港市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5.2024年贵港市猪瘟免疫方案
6.2024年贵港市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7.2024年贵港市新城疫免疫方案
8.2024年贵港市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方案
9.2024年贵港市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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