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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4657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成文日期:2024年02月29日
标  题: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贵农局发〔2024〕6号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3-05 10:12     来源: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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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渔业资源,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有序推进贵港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24号)等文件精神,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切实做好2024年我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贵港市禁渔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贵港市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三)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动绿色发展”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渔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大食物观,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和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切实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港口、停泊点、市场管理关,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基本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

三、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准备阶段(3月1日前)

1.组织领导。为确保禁渔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贵港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禁渔期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黄玉娟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赖永勇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市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成  员:罗爱琴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魏  春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超超  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市河长办专职副主任

陆增益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  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何  辉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副局长

李  波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怀勇  贵港水文中心副主任

黄柱超  贵港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方慧辉  桂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文聪  平南县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县长

梁  桥  港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覃星琴  港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甘国直  覃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覃塘街道党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贵港市禁渔期制度实施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赖永勇担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冯立功、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与渔政渔港监督科黄一欣担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禁渔期制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于2024年3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贵港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禁渔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压实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禁渔制度。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渔船停泊点、市场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出动宣传车(船)巡回广播,制作宣传手册、印发传单,为禁渔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完善渔船禁渔档案。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沿江渔区开展调查摸底,切实摸清禁渔渔船数量和停泊点,做好禁渔渔船登记,完善渔船禁渔档案,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检查与指导。各级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强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船艇运行经费。要立足于抓早、抓实,加强检查指导,于2月29日以前要对沿江乡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应禁渔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停止捕捞作业、封存网具。〔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严格监督检查。市本级成立禁渔联合执法队,禁渔联合执法队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从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贵港水文中心、贵港海事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禁渔联合执法队负责本辖区内陆水域的禁渔执法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市禁渔联合执法队开展禁渔执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联合执法机构。市、县级禁渔联合执法队要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联合巡河执法行动,强化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要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岸上检查相结合、重点突击检查与早晚常规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监管措施,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监督局、贵港水文中心、贵港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按照《贵港市河长巡河制度(试行)等3项制度的通知》(贵河长〔2017〕2号)的要求,将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列入巡河工作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巡河职责,严格落实巡河制度,积极配合禁渔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各种非法捕捞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航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对渔船集中停泊点、鱼类产卵场水域、水利枢纽上下游以及市、县交界水域的巡航检查,加大集贸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要大力开展清理整治“三无”船舶涉渔工作,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各县(市、区)要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自用船进行核查登记,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涉渔行为,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监督管理有效开展。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群防群治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劳务、组建群众性护渔队伍等方式构建禁渔管护体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渔护渔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加强行刑衔接。要不断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双向沟通,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刑衔接”无缝对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对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生态赔偿制度实施。对违法行为个人及渔船要在媒体上曝光,抓住反面典型,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各级公安机关〕

3.强化安全管理。禁渔期间,各县(市、区)要在渔村、渔港、码头、水上停泊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要坚决制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立举报制度。各级农业农村局要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负责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泄露举报人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5.切实做好服务。禁渔期间要切实解决渔民生活困难的各项工作,开展对专业渔民的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确保社会稳定。禁渔结束前,要服务保障,确保渔船、渔民在6月30日24时后能正常下水生产。〔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6.加强信息报送。在禁渔期间,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注意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逐级向上报告。〔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30日至7月10日)。

禁渔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7月10日前报送贵港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牵头、协调和督促全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工作。

市委宣传部:根据禁渔管理工作的需要,协调广播、电视台、贵港日报等相关媒体和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水上、各乡镇(街道办)派出所配合市禁渔联合执法队开展禁渔执法工作,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落实禁渔期制度实施专项行动经费。

市水利局(市河长办):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严格按照《贵港市河长巡河制度(试行)等3项制度的通知》(贵河长〔2017〕2号)的要求,落实巡河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禁渔期间市场上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江鱼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各类渡运船舶的宣传,禁止渡运船舶进行野生河鱼运输行为,促使其自觉遵守禁渔法律法规。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督促、协调各城区清理整顿市场外野生河鱼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

贵港海事局:负责加强对运输船舶的宣传,提高船民、船员法律法规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禁渔法律法规。

市生态环境局、贵港水文中心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内陆水域禁渔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和步骤,负责本地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本地财政部门落实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救助经费和禁渔管理经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和步骤,负责辖区内水域禁渔的巡河监管工作,配合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农(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管理职责,依法履职,责任到人。

(二)落实经费,确保所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方筹措和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解决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落实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救助措施和禁渔管理经费。

(三)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各级农业农村局以及渔政执法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认真做好禁渔期渔船停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贵港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渔政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确保足够的渔政执法人员力量。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禁渔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渔工作。

(五)加强联系,畅通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在禁渔期间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落实联系人员,保障信息畅通。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禁渔工作进展动态,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和反馈。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工作情况到贵港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黄一欣、梁世达,联系电话:0775-4537532、4215818,电子邮箱:yz42158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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