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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7日
标  题: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主体信息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无字号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7日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主体信息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6-27 17:40     来源: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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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现公示本部门行政检查主体信息及本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主体信息

行政检查主体

类别

行政检查主体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层级

所属执法

领域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11450800MB1562582L

市级

农业农村

0775-4537561

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1090号(贵港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内)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依据

备注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经营类单位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畜禽养殖企业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检查

野生动物养殖主体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检查

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单位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

【部门规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服务主体和农机专业合作社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对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蚕种生产、经营企业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对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农药使用主体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对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对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六)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六)对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对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同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对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对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