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有关文件,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依《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网站为: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gg.gov.cn/)和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官网(http://nyncj.gxgg.gov.cn/),受理机构为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置”(http://www.gxgg.gov.cn/zfxxgk/fdzdgknr/jgsz/)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或在贵港市农业农村局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机构设置”(http://nyncj.gxgg.gov.cn/xxgk/fdzdgknr/jgkk/),了解本机关具体行政职能。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三)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登录贵港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查询码查询办理情况。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四)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港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贵港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范》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答复形式。
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申请人从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港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邮箱、平台回复等方式进行答复。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401室
办公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90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5-4537561
传真号码:0775-4537563
邮政编码:537100
电子邮箱:bgs4232926@163.com。
附件:1.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收据